个人信用评级标准分值的生成是依据国际惯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(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私密)和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标准制订的针对个人信用信息、信用行为所作出的客观、公正评价。是根据《AHC—9000邦诺信用综合服务体系个人信用评估规则》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积分制评价方法。它的主要作用是根据个人的信用积分评价个人的信用等级,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信用管理经验前提下,结合受评人主观诚信愿望、自然事件、客观条件、教育经历、职业经历、资产状况、法律意识、社会价值等相关情况划分积分项目,综合积分项目确定的分值,评定个人信用等级。
主要内容包括:
1.主观意愿根据个人对信用的认识,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观念和想法,是否愿意公开个人信用信息,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,主动接受个人信用状况评定。
2.自然条件、客观条件。通过对个人户籍信息,自然情况在内的各种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的关注,从而判定个人的信用预期情况。
3.教育经历、职业经历。从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、职业类别、从业年限、专业资质判定其教育及职业信用积分。
4.资产状况。房屋产权为不动产,有价证券、个人储蓄、参股凭证及各种资产证明是判定信用等级的有效参照物。
5.法律意识、社会价值。通过对个人社会生活中诸如是否认可基本道德标准、是否遵纪守法、是否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等判定其信用积分。
二、为标示企业及个人信用等级,统一解释其含义,制定信用等级标准。
1.等级划分标准:本标准规定的信用等级采用国际、国内通行的“三等九级制”:
三等:A.诚信;
B.守信;
C.信用警示。
九等:诚信:AAA级、AA级、A级
守信:BBB级、BB级、B级
信用警示:CCC级、CC级、C级
2.等级释义如下表:
分值 等级 信用记录 信用能力 风险程度
346—360 AAA 信用极好 很强 几乎无风险
331—345 AA 信用优良 可靠 基本无风险
316—330 A 信用较好 较稳定,可能有波动 风险较小
301—315 BBB 信用一般 基本稳定,容易产生一定波动 有一定风险
286—300 BB 信用欠佳 不稳定,容易产生较大波动 有较大风险
271—285 B 信用较差 较低 有很大风险
256—270 CCC 信用很差 很低 有重大风险
241—255 CC 信用极差 基本无能力 有极大风险
226—240 C 没有信用 无能力 充满风险